(2017)鲁14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春岗、商乐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岗,商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岗,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商乐乐,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