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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春岗、商乐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岗,商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岗,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商乐乐,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