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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昌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昌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249号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94802584Q。法定代表人:赵运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旭,男,生于1958年2月5日,汉族,该公司员工,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陈昌芬,女,生于1967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昌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昌芬的起诉。审判员  杨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