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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付美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美,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签发人:核稿:拟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7)皖1622民初1643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原告:李付美,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告:陈龙,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美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李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643号原告:李付美,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柴堡镇八义庄村225号。身份证号130433198208261926。被告:陈龙,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罗集社区反修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美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