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粟栗与杨小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栗,杨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粟栗。被执行人杨小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了冻结,申请执行的标的是590000元,已执行到位267770.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