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叶荣享与被保全人樊明、苏国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10号申请保全人:叶荣享,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区。被保全人:樊明,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保全人:苏国柱,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区。申请保全人叶荣享与被保全人樊明、苏国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叶荣享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樊明、苏国柱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1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叶荣享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1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叶荣享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申请保全人叶荣享名下所有的位于新会区XXXX房屋。二、在人民币6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樊明、苏国柱的金融机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达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丽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