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封利兴、蒋健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利兴,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封利兴,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福庭苑,。被执行人蒋健,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申请执行人封利兴与被执行人蒋健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封利兴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蒋健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健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蒋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六个月)。二、划拨被执行人蒋健公积金账户内的30345.09元及利息至本院(户名:宾阳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宾阳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军审判员 陈俊儒审判员 黄日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国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