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军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35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78年3月3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李军曾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6月30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后被强制戒毒四个月;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3月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9月18日减刑释放。被告人李军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2日至11月23日被传唤),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利,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诗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17年4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及其辩护人刘利、徐诗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军在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的租房内及其使用的越野车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后于同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2支疑似枪支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²,均认定为枪支。归案后,被告人李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李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第二,被告人李军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军主观恶性较小,其持有枪支是出于爱好,没有将枪支用于非法行为及非法目的,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涉案枪支已予收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军在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的租房内及其使用的越野车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后于同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2支疑似枪支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²,均认定为枪支。归案后,被告人李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军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3月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9月18日减刑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以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照片,证实涉案枪支2把以及疑似子弹若干发的情况。2、房屋租赁合同书,证实被告人李军向证人李某租住某小区某室的书面合同情况。2、收缴证明,证实涉案枪支2把已予收缴。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名下有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车,但该车不是其买的。2014年,其舅舅李军刑满释放后开公司,他想买车,但他和其母亲都被银行列入信用黑名单,李军就找到其。后其用其的身份证购买了该辆越野车。车子买回来后,一直是李军在使用。此外,李军出事前系住在松陵镇某小区某室。4、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军是做布生意的,平时其在他那里帮忙,就从他那边帮忙开车。其开的车是一辆现代ix35越野车,该辆车的户主不是李军,但实际是李军的。该辆车里有一把枪和子弹若干,这些东西都是李军的,一开始李军把枪放在车子后备箱里,几天前其和李军装货时,李军把那把枪放在了车副驾驶座位下,子弹就放在驾驶座和副驾中间的手扶箱里。李军家里也有一把枪,放在李军家进门的橱柜里。大概一个月前,李军在他家里给其演示过,就是用他家里那把枪上膛射击的,射程大概有10几米,子弹是他改造的那种,打在一个水泥柱上,被击中的地方有个印子的。其从没有和李军合买过枪,李军也没有赠送他枪。李军的两把枪是网上买来的。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李军。5、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某室是其的房子。2016年10月,其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子出租给一个叫李军的租客,双方还签订了租房协议。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李军即租住其房子的租客。6、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车内搜查到疑似火药枪支1把、疑似子弹4发;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某室内搜查到疑似冲锋枪支1把、疑似子弹等物。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先前羁押的二日已予以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