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32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阿塔吾拉·亚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塔吾拉亚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刑更94号罪犯阿塔吾拉亚深,男,1980年1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墨玉县人,现在和田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沪铁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阿塔吾拉亚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阿塔吾拉亚深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2004)沪高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准许阿塔吾拉·亚深撤回上诉。2005年1月14日入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2日年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1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2月10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以罪犯阿塔吾拉亚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向本院出���了罪犯阿塔吾拉亚深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阿塔吾拉亚深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塔吾拉亚深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综上所述,罪犯阿塔吾拉·亚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5年上半年��2016年上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四季度,2015年一季度,2015年三季度,2015年四季度,2016年二季度获季度表扬五次。本院认为,罪犯阿塔吾拉亚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塔吾拉亚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有忠审 判 员  常喜盈代理审判员  辛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家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