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明远与韩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远,韩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861号原告:张明远,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宝林,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张明远与被告韩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明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计766.5元,由原告张明远负担。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