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某和兰州星空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兰州星空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171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兰州星空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添秀,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兰州星空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邢定君二〇���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邓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