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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梁莉、朱拥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莉,朱拥军,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梁莉,女性,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朱拥军,男性,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法定代表人:朱拥军,机构代码:76228963-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拥军、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59800元。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的房屋。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申请人梁莉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梁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梁莉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359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朱拥军、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梁莉2359800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