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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杰利、刘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杰利,刘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杰利,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被执行人:刘英民,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范杰利与刘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刘英民的银行存款2000.72元,又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英民所有的皖F×××××号和皖F×××××号轿车各一辆的档案,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后我院又对被执行人刘英民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英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伟审判员 邵吉顺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