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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耿某1与耿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1,耿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660号原告:耿某1,男,1937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伦,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2,女,1995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守玉,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某1与被告耿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耿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遗产补偿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耿治鹏的父亲,被告系耿治鹏的女儿。2016年10月8日耿治鹏因交通事故死亡,耿治鹏死亡时遗留了在平度市南村镇《水尚���珠小区》商品房一处。耿治鹏死亡后,双方就耿治鹏死亡遗留的遗产如何分割一事因意见分歧大致使协商不成。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7月28日耿治鹏购买涉案房屋,与开发商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耿治鹏已于2016年10月8日去世,现涉案房屋仍登记在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本院无法确认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耿治鹏的遗产。因此,原告要求将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这一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原告可待涉案房屋权属明确后,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620元,退还原��耿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