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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状元路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状元路店,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成路(台客隆公���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盛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状元路店,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状元路。负责人:周盛伟,该店总经理。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省国会台客隆洒店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状元路店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以其与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状元路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状元路店亦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状元路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初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1051.5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国会台客隆酒店有限公司状元路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友审判员  樊 坤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