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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志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志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201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法定代理人:张羽,女,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志城,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涵与被执行人杨志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不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执1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承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