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秋菊与王伟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菊,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郭秋菊,男,生于1976年3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卫东,男,生于1972年7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郭秋菊与王伟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