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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巨怀荣与被执行人张亚萍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怀荣,张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巨怀荣,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4日。被执行人张亚萍,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1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巨怀荣与被执行人张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亚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小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