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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吉支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支某某,男,1977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和吸毒,于2015年7月8日分别被江油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五日,合并执行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1月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0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吉支某某在江油市中坝广场北一巷,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世纪雄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6元。2017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支某某在江油市太平镇乾元路南段101号德胜新居项目部西侧路边,将被害人覃某的一辆高路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吉支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江油市太平镇宜必思酒店对面的小巷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1元。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吉支某某对指控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吉支某某在江油市中坝广场一巷,将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世纪雄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36元。2017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支某某在江油市太平镇乾元路南段德胜新居项目部西侧,将覃某停放于路边的高路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驾车行驶至宜必思酒店对面小巷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01元。该车已发还被害人覃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18日早上发现自己停放于中坝剧场北一巷的“世纪雄风”两轮电动车被盗,该车购置价3200元。3、被害人覃某的陈述,证明自己将“高路捷”牌三轮电动车借给张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5月1日晚将车停放于德胜新居二期工地外,次日凌晨发现被盗。4、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借用覃某的三轮电动车,于2017年5月1日晚停放于德胜新居二期工地外面,次日凌晨发现被盗。5、扣押被盗车辆和被告人吉支某某随身携带工具的清单和笔录,证明2017年5月2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在宜必思酒店对面小巷中挡获被告人吉支某某,对其盗窃的三轮电动车一辆及其随身携带的一字批、扳手、断线钳、手电筒等予以扣押的情况。6、被告人吉支某某的供述和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和照片,证明其于2017年4月18日、5月2日两次盗窃电动车的情况。7、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江价鉴字(2017)91号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高路捷三轮电动车价值2601元、世纪雄风电动车价值2736元,合计5337元。8、发还被盗车辆的清单和照片,证明案发后追回高路捷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覃某。9、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10、监控视频及其截图,证明被盗现场监控视频中被告人吉支某某的活动情况。11、被告人前科情况资料,证明被告人吉支某某因盗窃和吸毒被拘留以及因抢劫被判刑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受到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买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