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保成与祖兆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成,祖兆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665号原告:孙保成,男,52岁,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桥,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祖兆杰,男,45岁,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环中路131号福州时代金典大厦第四层整层。负责人:程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保成诉被告祖兆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孙保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孙保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