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彩文、盛小飞等与吴纪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彩文,盛小飞,吴纪庭,应能燕,吴卸妹,邵永妹,徐旭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087号原告:章彩文,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盛小飞,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吴纪庭,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应能燕,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吴卸妹,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邵永妹,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徐旭东,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彩文、盛小飞与被告吴纪庭、应能燕、吴卸妹、邵永妹、徐旭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彩文、盛小飞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纪庭、应能燕、吴卸妹、邵永妹、徐旭东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177309.34元。本院认为,原告章彩文、盛小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纪庭、应能燕、吴卸妹、邵永妹、徐旭东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77309.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