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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齐建臣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建臣,张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齐建臣,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二号南院3号楼4单元7层。被执行人:张胜利,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本院在执行齐建臣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陕证执字第15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胜利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