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甘南县水务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甘南县水务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612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甘南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水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黑龙江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甘南县水务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燮阳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