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兴仁县大山彬升核桃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罗全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仁县大山彬升核桃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罗全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296号原告:兴仁县大山彬升核桃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兴仁县波阳镇鹧益村岩头上组。法定代表人:罗大章,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全尧,男,1968年1月24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原告兴仁县大山彬升核桃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核桃合作社”)与被告罗全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核桃合作社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核桃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仁县大山彬升核桃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兴仁县大山彬升核桃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任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左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