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学伟与被执行人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学伟,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875号申请人曾学伟,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法定代表人许凤韩,职务经理。申请人曾学伟与被执行人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