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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帮丰、钱顺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帮丰,钱顺亮,张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帮丰,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钱顺亮,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张常娥,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帮丰与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8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名下的银行帐户,扣划了1640元;2、查询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房产信息,房产位于画溪街道南石桥村石祥里自然村,因系农村宅基地建房,目前暂无法处理。3、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