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帮丰、钱顺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帮丰,钱顺亮,张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帮丰,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钱顺亮,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张常娥,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帮丰与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8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名下的银行帐户,扣划了1640元;2、查询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房产信息,房产位于画溪街道南石桥村石祥里自然村,因系农村宅基地建房,目前暂无法处理。3、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