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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驳回丁某解除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驳 回 解 除 强 制 医 疗 申 请 决 定 书(2017)川0322刑医解1号被强制医疗人丁某,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小学文化。法定代理人(申请人)丁某1,系丁某之父,务农。法定代理人(申请人)宋某,系丁某之母,务农。诉讼代理人李晓莉,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丁某1、宋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丁某1、宋某称,被强制医疗人丁某在自贡市第五人民医院配合治疗,效果明显,其妻离家出走,三个小孩无人管教,申请重新评估丁某的康复状况,解除对丁某的强制医疗。诉讼代理人李晓莉的代理意见是被强制医疗人丁某病情已经好转,不需再继续治疗,要求解除对丁某的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被强制医疗人丁某因张某被伤害案于2015年11月2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刑事责任能力于同年12月7日被释放,同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送自贡市七六四医院医治,2016年2月17日由其家属带回家治疗。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川0322刑医1号决定书决定对丁某强制医疗,丁某现在自贡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调取了自贡市第五人民医院对丁某的病情评估报告,该报告中写明丁某“适应院内环境,服药合作,否认幻觉、妄想,自知力部分恢复,个人生活懒散”;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目前病情稳定,属于缓解期”。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丁某被强制医疗后,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病情已有所缓解,但无法证明其已被治愈,亦无证据证明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被强制医疗人丁某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审判长 刘 宏审判员 张 晓审判员 曹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