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辖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百朋民生投资管理中心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贺川,北京百朋民生投资管理中心,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中心企业园2号楼22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T57407。法定代表人:程功忠,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川,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审被告:北京百朋民生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42号6号平房-49,组织机构代码07658115-5。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宝利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656179487。法定代表人:CHENGXU,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川及原审被告北京百朋民生投资管理中心、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中心企业园,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以另一被告住所地位于忠县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存在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忠县辖区,故被上诉人贺川选择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其住所地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中心企业园,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