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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辛金海与葛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金海,葛洪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1159号原告:辛金海,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洪祥,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辛金海与被告葛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金海的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洪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金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葛洪祥支付贷款14936.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计算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葛洪祥在临海市菜市场经营粮油店。2016年7月至年底,葛洪祥向辛金海购买粮油、鸡蛋等产品,合计价款为14936.7元。2017年春节前,葛洪祥店铺悄悄关张,拖欠辛金海货款拒不支付。葛洪祥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辛金海围绕诉讼请求,提交2016年期间葛洪祥给辛金海出具的销货清单五份,证明葛洪祥向辛金海购买粮油、鸡蛋产品的金额。本院认定如下:辛金海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有关联性;葛洪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辛金海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12月10日,葛洪祥在辛金海出具的五份销货清单上签名。该五份销货清单上载明的货款金额分别为2203.4元、3087元、2493元、3016.8元、4136.5元,合计14936.7元。因葛洪祥未付款,辛金海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辛金海提交的五份销售清单及辛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中的陈述,能够证明辛金海与葛洪祥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葛洪祥拖欠货款14936.7元的事实。葛洪祥理应及时还款,其久拖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辛金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洪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辛金海货款1493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葛洪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桂 斌审 判 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