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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981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福清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抓获后临时寄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开设在福清市宏路街道尚里村72号的制衣作坊因资金周转等问题拖欠郑某、黄某等18人工资人民币51252元。2014年4月中旬,上述工人向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协商,祓告人黄某某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剩余47515元还未履行。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无力支付拖欠工资,连夜搬走制衣设备,关闭上述作坊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及工人无法与其联系。2014年5月20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至被告人黄某某家中,责令其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拖欠工资支付到位。因被告人黄某某逃匿,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海浦东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代其向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交纳了所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857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全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