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913号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婆婆湾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91016594。法定代表人:曹明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刚,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封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