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01民督字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余建英申请梁新荣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建英,梁新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督字28号申请人:余建英,女,纳西族,1972年8月12日生,住香格里拉市。被申请人:梁新荣,男。本院2017年7月4日受理申请人余建英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7月4日发出(2017)云3401民督2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梁新荣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梁新荣于2017年7月17日签收支付令,于2017年7月17日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发出的(2017)云3401民督2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本案受理费500.00元,由申请人余建英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