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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11号商住楼6单元6层2062。法定代表人:罗成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秀,女,该公司综合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威,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溯,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伟,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诉人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隆房地产公司)与上诉人张溯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溯于2016年11月29日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张溯的上诉,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巴特尔仓审判员 何 建 军审判员 蔡 世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竹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