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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成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成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808号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晓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林,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娟,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成娟的身份信息不详,难于查找,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淑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