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13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冯某某,中阳县宁乡镇冯家岭村三间寨8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冯某某驾驶晋J×××××号宝骏牌小车沿国道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离石区上水村附近时,碰撞于路边王某某停放的晋J×××××号锋范轿车尾部,致原告车辆报废,离石区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驾驶的晋J×××××号锋范轿车并非原告所有,而是登记在其朋友许琴琴名下,原告王某某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