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以鲁与许希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以鲁,许希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民初1386号原告许以鲁,男,1965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冠县。被告许希孟,成年,农民,住冠县。原告许以鲁与被告许希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以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希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以鲁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05月0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彩票投注站。2015年05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欠原告彩票款18000元。因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彩票,所以没有让被告出具欠条,双方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拒不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决如诉请。被告许希孟未到庭,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U盘一个(内有通话录音一段)及相关书面材料一份(内有上述U盘中所载通话录音记录、另有短信记录一则)、彩票36张,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并欠原告彩票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录音书面材料显示:“通话时间2016年09月24日原告:‘希孟,我是广播局楼下体彩投注站,你的18000元欠款该还了吧?’被告:‘我现在没有。’原告:‘¨¨¨我现在给孩子买楼,急用钱。’被告:‘我现在真的没有,有了就给你拿过去。’”原告提交的U盘中的录音显示上述书面材料中记载的所谓原告的声音为女声,原告解释称系其妻子与被告的通话。原告提交的短信书面材料显示:“2015年11月16日原告:‘希孟,你欠我的18000元彩票款半年多了,¨¨¨还了吧¨¨¨。’被告:‘¨¨¨你等等吧。’”原告未出示载有上述内容的手机。原告提交的36张彩票不显示购买人的名字。被告许希孟未到庭,没有提供质证意见。依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本院对通话录音中通话人员的身份和短信收发人的身份及原告所提交的36张彩票的购买人无法确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法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如有新的证据,可另行提起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以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许以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华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