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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桂芬、张玉恒与被执行人王丽丽、张继丰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桂芬,张玉恒,王丽丽,张继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汤桂芬,女,194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张玉恒,男,194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张继丰,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该执行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