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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策与被执行人彭德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策,彭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钟策。被执行人彭德海。申请执行人钟策与被执行人彭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7)鄂0802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德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8500的义务,并交纳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彭德海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彭德海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德海工资账户存款3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懿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