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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强与马正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马正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769号原告:肖强,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正伯,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肖强与被告马正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肖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肖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