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喻XX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1刑申6号喻XX等:你们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00417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们申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事出有因,因村干部贪腐严重,村民打横幅反贪表达正常诉求,被村干部抢横幅,你们为要回横幅,才堵在道路上的,你们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请求依法再审改判你们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们提出的原裁定认定其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你们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们均系长沙市岳麓区天马村村民,认为天马村集体财产分配不公,于2013年7月4日20时许,纠集多人至岳麓区阜埠河路某小区北大门路段聚集悬挂横幅,至21时许,闻讯前来的村干部将横幅撤除没收,并与在场的天马村村民发生口角。周XX等人即称“村干部打人”,喻XX随后喊“村干部打人啦,我们一起去把路堵了”,并率先手推婴儿车(内睡着其一周岁左右孙子)走到阜埠河路天马小区北大门路段中间停留。周XX、周XX、代XX及宫XX积极响应并互相纠集至马路中间与喻坤玲一起堵路拦车,并纠集了刘XX、廖X、陈XX等一二十名村民参与堵路。喻XX、周XX、代XX与其他堵路村民穿上事先准备的印有“反腐败、反贪污”字样的白色文化衫,一字排开将该路段拦截,继而带头积极拦车,现场聚集越来越多的村民参与堵车,并吸引现场上百名群众围观,最终造成该路段交通中断。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村委会干部、街道办干部进行劝阻,但喻XX、周XX、周XX及宫XX等人不听劝阻继续堵路拦车,并阻碍现场公安民警执法,致使疏导工作无法开展,导致该路段交通秩序严重混乱以致交通完全瘫痪。至当晚22时45分许,该路段才逐渐恢复通车,导致阜埠河路东西双向交通中断长达1小时40分钟。你们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均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原裁定维持一审判处喻XX、周XX、周XX有期徒刑各两年、代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亦无明显不当。故你们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希你们能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