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龙泽华与XX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泽华。法定代理人:龙俊许(曾用名龙健)。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华。再审申请人龙泽华因与被申请人XX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31民终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申请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如刚审判员  吴代双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