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龙泽华与XX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泽华。法定代理人:龙俊许(曾用名龙健)。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华。再审申请人龙泽华因与被申请人XX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31民终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申请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如刚审判员 吴代双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