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丽容、刘智利等与吴运秀、尹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运秀,谢金娇,尹常斌,陈丽容,刘智利,刘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吴运秀,女,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异议人(被执行人):谢金娇,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异议人(被执行人):尹常斌,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陈丽容,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智利,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志勤,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容、刘智利、刘志勤与被执行人吴运秀、谢金娇、尹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运秀、谢金娇、尹常斌对本院(2017)湘0223执758号执行裁定书对冻结被执行人谢金娇在湖南攸县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帐户为82×××11的存款的执行措施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吴运秀、谢金娇、尹常斌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雪干审判员 孙乔波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樊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