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春艳与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艳,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孙春艳,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于凤,女,1969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孙春艳与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凤有房屋已被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凤位于鸡冠区X厂X-X-X-X,产权证号SX,建筑面积104.48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