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强与朱小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朱小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861号原告:陈强,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1日,系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申家嘴村三组,现居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朱小果,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8日,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陈强与被告朱小果为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朱小果系姨家表兄弟关系,因被告经商需要资金周转,2016年4月初,被告朱小果找到原告要求借款,经协商原告借给被告朱小果现金500000元,(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借款,见转账凭条)。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现要求被告朱小果偿还借款5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无法查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应暂驳回起诉,待原告提供出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陈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