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周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周平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467号原告:赵建国,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周平礼,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国与被告周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国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髙佩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