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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周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周平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467号原告:赵建国,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周平礼,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国与被告周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国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髙佩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