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富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富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426号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法定代表人:刘贵成,职务:经理。被告:刘富家,男,自然简历不详,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富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伟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初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