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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漯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存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存良,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正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2幢40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萍,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存良,男,汉族,1955年12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良,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正清,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源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漯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存良、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字公司)、徐正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德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萍,被上诉人张存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被上诉人重庆天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被上诉人徐正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41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琨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