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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8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济南博丰印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周艳超垫付款794517.95元、被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超,济南博丰印务有限公司,童学伟,梁海艳,济南博丰印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周艳超垫付款794517.95元,被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851-1号申请执行人:周艳超,男,生于1973年1月14日,汉族,济南晨裕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济南博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童学伟,男,生于1980年7月17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梁海艳,女,生于1979年5月13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于2016年6月11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济南博丰印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周艳超垫付款794517.95元。被告童学伟、被告梁海艳、对原告周艳超上述债权不能追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向原告周艳超予以清偿。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童学伟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号16×××80,实际冻结187.42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童学伟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50×××82,实际冻结2790.34,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童学伟坐落于天桥区历山××名家小区××楼××号及地下室,房产证号为:天xxxx地下室房产证号为:天xxxxxx,该房产首封法院为天桥区人民法院,故本案暂时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理,无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112执8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