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建军与党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军,党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付建军,男,生于1974年06月,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党兴平,男,生于1964年04月,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建军与被执行人党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