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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7951奚政杰与徐洋、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政杰,徐洋,刘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951号原告:奚政杰,男,199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徐洋,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刘雪,女,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政杰与被告徐洋、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奚政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洋、刘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奚政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洋、刘雪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奚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奚政杰已预交),由奚政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