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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厚胜、雷翠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厚胜,雷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黄厚胜,男,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雷翠连,女,汉族,住南宁市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厚胜与被执行人雷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未能实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雷翠连暂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征询其意见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对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703执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朝良审 判 员  黄本儒人民陪审员  林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明 来源: